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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
加强廉政建设 构建和谐企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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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历史变迁,时代发展,廉洁永远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期盼,正所谓“心正则廉洁,身正则刚直,行正则威严”。廉洁,是企业每个员工的必备修养。在华中,我们要始终秉承“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理念,时刻严格标准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司规。作为华中员工,每个人都要防微杜渐,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本期集团法务部继续为大家讲授加强廉政自律建设,请各位员工学习谨记。

一、杜绝串通投标

集团及各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涉及招标工作较为频繁,公司有一系列规范招标工作的制度,也一直以公开、公正、公平为招标工作的总方针。各相关岗位的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应遵守公司制度,不得发生串通投标行为,即不能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2)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3)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4)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5)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6)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7)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杜绝透露公司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公司决策及重要项目实施流程在内,而且侵权人不仅局限于外公司人员,还包含本公司人员及其他公司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加强廉政建设,本质上要加强的是各公司员工的作风建设。希望华中全员秉承求真务实作风,坚持“三严三实”,建设企业清廉氛围,推动华中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