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廉政建设 构建和谐企业【连载三】
浏览次数:2288“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于国家而言,早在两千多年前,管子就强调了廉洁的重要作用,将其定位为支撑国家发展的支柱之一;于企业而言,廉政文化建设是提高员工防腐拒变能力,推进企业永葆健康的必然选择;于个人而言,唯有坚持廉政,才是对自己、对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本期集团法务部为大家讲授加强廉政建设之挪用资金罪。
在社会经济大潮中,资金链的良性循环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障,员工在企业运营中或接触、或保管、或掌控企业资金不可避免,受到的各种诱惑随之而在,如果不能坚守本职,不仅损害企业利益,违反企业制度,而且严重触犯国家刑法,必将受到牢狱之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华中全员必须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价值观,提升思想认识,以制度和法律为准绳,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以廉洁的工作作风开展工作,为企业负责,为自己负责,在实现华中梦的征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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